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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林罚决字〔2022〕第17号) | ||||||||||||||
| 2023-01-0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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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2〕第17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11127XXXXXXXX5717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2500 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眉山市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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