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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洪财监罚〔2023〕1号)
2023-01-1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czj/2023-0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1-10
 发布机构  洪雅县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址: 洪雅县洪川镇巧姐坊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会在2018-2019年期间XXX活动项目时,项目活动经费开支凭证、原始票据等资料遗失。以上事实有眉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及洪雅县财政核查工作底稿为证。

你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予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银行。

开户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收款单位:洪雅县财政局

户:58390120000012980  注明:监督检查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财政局或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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