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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洪财监罚〔2023〕1号) | ||||||||||||||
| 2023-01-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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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 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地 址: 洪雅县洪川镇巧姐坊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会在2018-2019年期间XXX活动项目时,项目活动经费开支凭证、原始票据等资料遗失。以上事实有眉山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及洪雅县财政核查工作底稿为证。 你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会予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银行。 开户行: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收款单位:洪雅县财政局 账 户:58390120000012980 注明:监督检查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财政局或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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