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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林罚决字〔2023〕第4号) | ||||||||||||||
2023-08-0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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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 林罚决字〔2023〕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洪雅县XX镇XX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XX镇XX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占用无立木林地133平方米,灌木林地3376平方米,共计3509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单位委托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9月7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无立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399元,处灌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60768元,共计61167元(大写:陆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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