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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公告 | ||||||||||||||
2024-04-0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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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富: 我局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卫医罚〔2021〕2号)和2023年9月1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卫医罚〔2023〕1号)。 经我局充分审查,本案存在程序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卫医罚〔2021〕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卫医罚〔2023〕1号)。 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洪雅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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