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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林罚决字〔2024〕第1号) | ||||||||||||||
2024-10-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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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洪雅县XXXXX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刘xx 职务 xxx 单位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高庙镇xx村6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施工时未经批准毁坏林地面积4443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单位委托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6元2倍罚款计53316元;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2倍罚款计88860元,共计142176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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