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正文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林罚决字〔2024〕第2号) | ||||||||||||||
2024-10-22 点击数: |
||||||||||||||
|
||||||||||||||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xxxx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李x 职务 xxx 单位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止戈镇xx社区xxx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批准在瓦屋山镇炳灵社区1组雅女湖边占用林地修建环湖生态步道,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88平方米,均为乔木林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单位委托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2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两倍罚款计19760元;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元两倍罚款计19760元,共计39520元(大写:叁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