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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林罚决字〔2024〕第3号) | ||||||||||||||
2024-10-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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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xx.xx 身份证号码 511124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洪雅县柳江镇xx村xx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4月17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周公河省级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内捕捞,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洪雅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 5839012000001298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雅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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