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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9-06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9-06
 文  号  洪府办函〔2018〕56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洪雅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市民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洪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是指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经县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在城市(农村)社区(村)设置,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居家上门服务及休闲娱乐的场所。

第三条洪雅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资金是按年度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是为支持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律、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洪雅县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工作,并对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申报条件进行把关;县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以奖代补”对象为洪雅范围内采用公建公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等模式运营日间照料中心的机构或企业法人。

第六条经县民政局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规范运营的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可按程序申请奖补资金。

第七条县民政局根据考核细则(见附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次,优秀等次每个奖补5万元,良好等次每个奖补3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分年度向县民政局申请奖补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管理人员身份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3.提供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

4.提供日常服务、集中服务及活动开展的照片,每个类别照片不少于3张;

5.活动场地证明。

第四章考核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请以奖代补的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存在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1.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条县民政局对资料初审合格后,会同县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重点对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环境设施、照料护理等进行评估后确定等次。

第十一条名单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在政务网络、民政局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认定。核实认定不符合奖励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公示通过后,根据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年度考核等次,由县民政局书面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的运营主体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城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获得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日间照料中心的设备购置维修、服务人员工资和运营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洪雅县日间照料中心“以奖代补”考核细则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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