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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庙白酒行业整治十条意见》的通知
2018-04-2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4-20
 文  号  洪府办发〔2018〕15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高庙白酒行业整治十条意见》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洪雅县高庙白酒行业整治十条意见

为巩固提升高庙白酒品质,提振高庙白酒品牌,维护高庙白酒商家与消费者共同权益,结合洪雅实际,特制定《洪雅县高庙白酒行业整治十条意见》。

一、重塑品牌

做好高庙白酒经销企业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确保经营证照手续齐全。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高庙白酒有关工艺组织生产。强化高庙白酒注册专用权保护和高庙白酒商标规范使用,抓好高庙白酒网络销售监管。查处以异地白酒冒充高庙白酒销售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加强高庙白酒协会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在洪雅县及周边区域内白酒市场做到拓展高端、巩固中端、维持低端,净化高庙白酒市场,提升高庙白酒品质,提振高庙白酒品牌形象,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游客清楚和方便地买到真正的高庙白酒。(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二、强化监管

强化全县特别是高庙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依法从重查处使用食用酒精勾调、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做好高庙白酒生产厂家和各经销商白酒质量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高庙白酒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高庙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小作坊存在的卫生条件差、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县食药监局)

三、查控流入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和车辆检查,抓好柳江镇洪江桥检查点等处过往车辆运输货物检查,一经发现向高庙镇方向运输散装白酒的,一律将车辆及货物予以暂扣,及时通报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

四、落实技防

重点抓好高庙白酒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严控私自外购白酒冒充高庙白酒。在4月底前由各厂家自行在本厂出入口安装高清探头,并入县工商质监网络接受24小时监管。从3月13日起,凡私自外购白酒冒充或勾调后冒充高庙白酒进行销售的,一律取消高庙白酒协会会员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吊销相关手续。(牵头单位:高庙白酒协会)

五、提升防伪

加强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探索共建高庙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及打假维权机制,各生产企业要积极提升防伪技术。发现市场加工、销售假冒高庙白酒的,协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主动派出鉴定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产品真伪鉴定工作。自2019年起,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对仿冒自身产品的真伪鉴定能力。(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六、规范授权

在县城城区、商场、超市和各乡镇以及县域外合理布点,自5月1日起至年底,逐步建立一批高庙白酒协会形象店、直营店(专卖店)和专柜(含网络平台直销店),统一标志标识和装饰装修风格,并申请外观专利设计保护,提升品牌形象。积极申请高庙白酒服务商标。各成员企业高、中端产品必须集中统一价格、统一经销,便于广大消费者辨识和购买。协会应及时组织企业确定各系列瓶(坛)装酒的中、高端标准。

原则上除协会确定的形象店、一级经销商(直营、专卖店)、二级经销商(专柜),可经授权使用高庙白酒协会统一标识外,其余经销商及商场、餐饮店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各酒厂一级经销商作为直(专)营店,可销售协会成员系列酒,仅能批发所代销酒厂的中、高端酒至二级经销商(专柜),专柜作为二级经销商,只能终端经销。

2019年1月1日起,散装白酒均不授权使用高庙白酒地理标志等注册商标,可使用各酒厂独立名称及商标。(牵头单位:高庙白酒协会)

七、统一质量

对未纳入由协会品牌销售点专营的散装、桶装等低端高庙白酒,建立协会成员定期产品质量、口感品鉴评价制度,促进各成员企业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未获高庙白酒协会授权且未通过协会组织的产品质量、口感品鉴评价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高庙白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2018年7月起,未通过协会组织的产品质量、口感品鉴评价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牵头单位:高庙白酒协会)

八、公开承诺

充分发挥高庙白酒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功能和作用。由协会在近期对协会章程按程序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协会职责和定位,明晰各成员企业权利义务,完善协会成员加入和退出条件和程序。由协会组织成员企业开展一次守法诚信经营、杜绝掺杂使假、杜绝假冒伪劣行为的公开承诺,并同相关部门签订承诺书。(牵头单位:高庙白酒协会)

九、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面向当地广大群众和小作坊的整治宣传发动工作,一是鼓励广大群众积极踊跃举报从业人员掺杂掺假、以假乱真、外购白酒进行勾兑冒充高庙白酒等行为;二是宣传好国家关于举报打假治劣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增强群众举报积极性;三是加强对当地小作坊的教育和法制宣传,促进当地小作坊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进货关和产品质量关,坚决杜绝掺杂掺假、外购白酒冒充销售等行为。(牵头单位:高庙镇政府、七里坪镇政府、其他相关乡镇)

十、营造氛围

   县内媒体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管动态,曝光高庙白酒生产企业和其它白酒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宣传普及食品质量安全常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各成员单位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明确有关举报奖励政策,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构建对高庙白酒制假售假良好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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