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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2018-02-1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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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12号)的整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加强洪雅县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的整改,确保全县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治范围 (一)洪雅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洪雅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马河山取水点亭子山起算,上游1000米(即岗上),下游100米(即王母庙)的水域,沿线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延伸下游保护区外纵深200米的陆域(洪川镇方向)。二级保护区范围:以马河山取水点亭子山起算,至上游3500米(万脚山)的水域,沿线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范围:以马河山取水点亭子山起算,至上游8500米(即圆山坡)的水域,沿线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已划定的柳江镇、槽渔滩镇、瓦屋山镇、中保镇、汉王乡、止戈镇、高庙镇、桃源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2.乡镇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基础信息调查(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水源)。 三、目标任务 在2018年5月底前,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路标、警示牌和宣传牌;落实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体系,开展预案演练;加强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成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 四、工作职责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城市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环综办、饮用水供水单位等单位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青衣江沿江两岸产业布局政策;积极争取流域污染治理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项目用地保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资源开采区域范围。 县环保局:负责统筹开展全县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负责依法申报划定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适时发布水质信息;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方案的草拟,配合县政府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做好应急演练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预案、方案的定期修改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各乡镇及供水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巡查及保护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全县自来水厂的日常监管;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水源地建设工作;督促自来水公司严格执行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建立水质全分析监测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污水管网的巡查,分析问题并及时报告。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划;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河床的清理以及清除河床内的非法建筑。负责监督管理百花滩电站按照《取水许可》要求,下泄自然河道不低于30个流量。 县卫计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饮用水卫生宣传工作;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应急演练。 县城市执法局:负责查处向青衣江流域城区段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通行装载危化品的车辆;装载危化品的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24小时前向县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保障危化品运输安全。负责道路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全县师生和各种游泳队中开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清查和依法吊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经营户的证照。 县安监局:负责整治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全规程操作,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县农牧局:负责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渔船从事捕鱼作业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保护区内畜禽退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种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查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对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 县环综办:负责督促各乡镇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垃圾、渗滤液等影响饮用水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本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及各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工作,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和游泳活动。禁止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施工等行为的发生;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工业企业外的建筑物的关闭、拆迁等工作;加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对居民、企事业单位加大宣传,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做到文明排污;处理好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可能引发的与周边居民的纠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和隔离设施;制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现污染事故及时启动预案并立即上报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并上报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饮用水供水单位:负责成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机构设置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报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安装监控设备,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制定企业内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量及水质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宣传牌和隔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2月28日),准备阶段。 1.召开洪雅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2.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和任务分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将方案报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31日),集中整治阶段。 各相关单位按照《洪雅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的要求整治到位,并将相关图文资料报县环保局。 (三)第三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针对整治行动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是关系到全县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统一行动。县监察委员会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督查,督促各项整治任务的完成。 附件:2018年洪雅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附件 2018年洪雅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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