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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雅县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08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3-0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2-08
 文  号  洪府办函〔2018〕5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卫计局《洪雅县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洪雅县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县卫计局 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做好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洪雅县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规范管理后,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不降低,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职工维持现有工资待遇和积极性不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人财物统一、规范、有序的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有序运行,逐步发展为具有“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人员管理。

1.在职人员管理。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数实行全县总量控制,每年编制使用由县卫计局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结合地理、交通、服务范围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统筹考虑,拟出编制使用计划报县委编委办审定后,由县人力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组织指导实施。

2.临聘人员管理。坚持严控总量、合理配置、规范管理、精简优化原则。在员额空缺范围内,年初由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岗位需求,将员额使用计划报县卫计局同意并报县委编委办审定后,由县人力保障局和县卫计局按公开、公平的原则招聘。对现有临聘人员,在编制空缺范围内通过考试、考核方式逐步消化。

(二)规范财务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年初实行预算管理。基层医疗机构核算中心负责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和支出的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暂不纳入洪雅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

县卫计局严格按照各项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支出审批监管,1万元以下的业务支出由基层医疗机构直接实施;1万元至5万元的业务支出报县卫计局审批同意后实施;5万元以上的业务支出报县卫计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设备、药品、耗材、基础设施建设等除外。

(三)规范资产管理

1.规范医疗设备采购。医疗设备采购实行年初预算,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业务发展需要,年初将医疗设备采购计划报县卫计局,由县卫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当年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省、市及医疗卫生部门规定的程序实施阳光采购。

2.药品、疫苗、耗材采购。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完成药品、耗材、二类疫苗(一类疫苗由市级统一采购后配送)网上阳光采购。

3.规范设施建设。基层医疗机构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须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实施。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的工程,1万元以下的,由基层医疗机构自行实施;1万元至5万元的,报县卫计局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的,报县卫计局审核,由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4.规范资产管理核销。各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程序采购付款后,及时录入系统;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程序申请报废核销。

(四)实行考核奖励。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5﹞136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机构每年业务收支结余的50%计提奖励基金,40%计提事业基金,10%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年人均不得超过1.5万元。实行基层医疗机构年终考核结果与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原则,考核办法由县卫计局另行制定。

三、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

退休人员和在编在岗人员的人员经费每年按照县人力保障核定的标准,全额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并拨付到位。临聘人员的人员经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在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列支。

县财政局年末统筹基层医疗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经费的50%,作为卫生事业发展基金。

基层医疗机构收支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5﹞136号)的要求使用。

(二)专项资金。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等专项资金项目,县财政局予以资金保障,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三)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各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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