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乡村酒店(农家乐)准入条件》的通知
2018-01-19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3-0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1-19
 文  号  洪府办发〔2018〕4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乡村酒店(农家乐)准入条件》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洪雅县乡村酒店(农家乐)准入条件


为规范我县乡村酒店(农家乐)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洪雅实际,在洪雅县范围内经营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凡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业的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供加盖了当地乡(镇)政府公章的场地证明。新建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符合洪雅县或所在乡镇辖区内土地和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有关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公共安全隐患;距洪金快速通道300米以外。

二、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凡经营下列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从快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2)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三、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才能经营住宿业

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并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的经营户,一经发现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规范,没有留存消毒、保洁记录。

4.对使用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中文标示规范等“三无”卫生用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六十二条,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餐饮经营业主必须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半年清洗一次,确保正常使用

不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乡村酒店(农家乐)排污需达到以下标准,污水、油污未经处理直排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1.在乡村酒店(农家乐)集中区域,修建污水处理厂(站),可以进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污水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和《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自建隔油池和化粪池,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站)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对于乡村酒店(农家乐)布局较分散,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污水的区域,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自建或合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一体机,污水排放需达国家标准一级B标(GB8918-2002)。

六、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依法纳税

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在工商部门按规定办理多证合一,并到税务部门进行资料补录齐全,纳税人必须按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如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依法进行处罚。

七、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方可经营

1.经营面积每50平方米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

2.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3具。

八、该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第三产业服务中心(县“四心”办)负责解释

新开设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必须达到准入条件才能从事经营活动。现有的乡村酒店(农家乐)未达准入条件的,需在2018年6月1日前整改到位,2018年6月1日后,由各景(度假)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辖区内的乡村酒店(农家乐)进行逐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乡村酒店(农家乐)一律依法停业整改;验收合格且在经营期内无投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各景(度假)区管委会授予旅游“四心”工程准入店标牌,标牌样式、内容、材质由县“四心”办统一设计、提供。

乡村酒店(农家乐)达到准入条件合法经营后,各景(度假)区管委会应对照《洪雅县“四心”工程乡村酒店(农家乐)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鼓励乡村酒店(农家乐)不断提档升级,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洪雅县“四心”工程乡村酒店(农家乐)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

洪雅县“四心”工程乡村酒店(农家乐)

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级划分

全县乡村酒店(农家乐)共划分为:旅游“四心”工程金星店(以下简称金星店)和旅游“四心”工程银星店(以下简称银星店)。

(一)银星店评定标准

被景(度假)区管委会评为旅游“四心”工程达标店,并达到以下标准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可以被评定为银星店。

1.客房

(1)入住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客房床位达到10个的,必须安装使用旅店业管理系统。不足10张床位的,相邻经营场所采取联营的方式安装使用旅店业管理系统。

(2)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配套电视机、饮水机或电水壶等基本电器。

(4)配套衣柜、行李架、写字台、软床垫、桌、椅、床头柜等家具。

(5)床垫、被褥、枕头等床上用品清洁、整体感觉舒适,床单、被套及枕套做到一客一换(常住客人按客人要求更换)。

(6)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冷热水,提供优质洗发水、沐浴液、牙膏、牙具等日常用品,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

(7)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卧具、客用棉织品、洁具按规定清洗消毒。

(8)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有应急手电筒,客房廊道有位置合理、标识清楚的应急照明灯或紧急出口标识。

2.餐厅

(1)餐厅整洁,采光或照明达标,空气流通无异味,应设立独立卫生间和洗手设施。

(2)餐厅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配套的餐用具消毒设备,餐用具必须按程序清洗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3)装修、装饰、桌椅、餐具,应使用环保材料,地面经防滑处理,易于清洗。

(4)一次性可接待30人同时就餐。

(5)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能提供乡村风味和地方特色菜点。

3.厨房

(1)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比不低于1:3,厨房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地面采用硬化处理,防滑,有地沟,易于冲洗,墙面、地面、灶台满铺瓷砖,有吊顶,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

(2)食品和非食品分区存放,粗加工间、烹调间、餐(饮)具洗涤池、消毒池独立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3)厨房环境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

(4)有冷藏、冷冻和保鲜设备,有消毒柜、食品留样柜等专用设备。

(5)餐厨垃圾分类处理,日产日清。

4.配套设施

(1)设有总服务台,位置醒目、合理、有装饰、有标志,提供咨询、宣传品、价目表、小物品寄存等服务项目。

(2)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3)各种指示和服务性内容用规范文字表示。

(4)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

(5)WiFi覆盖经营区域。

(6)经营用房四周保持干净,与经营环境相协调;经营场所周边有绿化、美化,建筑物相对独立;有停车场。

(二)金星店评定标准

被评定为银星店后,通过提档升级,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以评定为金星店。

1.周边环境:生态环境优美,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景观特色突出。建筑结构良好,布局科学合理,主体建筑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有自备停车场,车位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2.厨房:设粗加工间,蔬菜清洗池和肉类清洗池,并有明显标识;设餐具洗消间,有充足有效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配备空调的凉菜间,有足够有效的冷藏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有食品留样制度和留样设施;外购大宗辅料、粮油、副食品等有索证资料(进货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3.餐厅:体现乡村特色,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整洁;提供的食品、菜品具有较浓郁的农家风味特色,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符合卫生标准;有5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餐厅能同时容纳50人就餐,有雅间。

4.客房:有25间以上的客房,必须安装使用旅店业管理系统。有软垫床、写字台、座椅、衣橱及衣架、行李架、梳妆台、台灯,提供电视、空调、电话等设备,室内采用区域照明且照明度良好,有冷热饮用水;有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或淋浴间,浴缸配备有浴帘、淋浴喷头,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能全天提供热水;客房廊道有位置合理、标识清楚的应急照明灯。

5.配套设施:设有总服务台,位置醒目、合理,提供咨询、宣传品、特色旅游商品销售、价目表、小件物品寄存、雨伞、紧急救助室等服务项目;设有可供游客使用的电话。

6.服务质量:分厨师和接待人员等岗位制定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并按规范提供接待服务;服务人员着装统一,整洁大方,佩戴标志(胸牌、工号);服务人员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7.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已经纳入限上服务业统计。

二、评定办法

1.由乡村酒店(农家乐)对照划分等级标准进行自评。

2.自评达标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向所在地景(度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景(度假)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评定。

3.景区外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景(度假)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景(度假)区管委会牵头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报县“四心”办,由县“四心”办授牌。

5.等级评定采取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对验收达标的乡村酒店(农家乐),由县“四心”办按相应等级予以授牌;对验收不合格的乡村酒店(农家乐),进行摘牌处理。

三、激励机制

1.评定为金星店或银星店的乡村酒店(农家乐),由县级官方媒体进行推送,增加知名度;优先参加我县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和专题营销等活动。

2.评定为金星店的乡村酒店(农家乐),按照《关于促进洪雅县第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进行一次性奖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