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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2018-01-12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1-007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1-12
 文  号  洪府办发〔2018〕3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洪雅县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90号)精神,推动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洪雅实际出发,紧密结合绿色发展与“一地三区”建设,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为促进洪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完善政策体系,优化政策组合,形成推进合力。实现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人为造成农民“被落户”。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人口的就地就近转移。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全面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3.37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落户11700人以上。到2020年,全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7%以上。

二、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健全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全放开、零门槛”,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在城镇落户。完善公共户口落户政策,出台《流动人口落户管理实施办法》,实现公共户口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体、规模以上企业、社区等全覆盖,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拓展居住证服务内涵,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同等公共服务和便利。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居民录取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后及时落户城镇。(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保障局)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认真落实洪雅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系列要求,加快推进在本县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或有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落户城镇。坚持以农村学生升学入镇、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易地搬迁进城入镇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配套制定工作细则,促进其举家进城入镇落户。制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吸引外地人才到洪雅工作生活落户。(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人力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继续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全市“应采尽登、应销尽销、常态维护”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县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专项工作,全面采集我县户籍人口、实有人口、从业人员信息,核查清理辖区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境外居留人员和户口不明人员,确保人口管理“底数清、去向明、信息实、服务好”,彻底解决户籍管理重户、重人、重号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人口信息库。建立居住证和居住人员信息登记制度,推动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及本县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员到县城区居住申领居住证。(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落实专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对乡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根据各乡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励补助。建立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方给予相应倾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二)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三)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优化政府投资结构,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动股权和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开发性金融贷款等多种举措,大力推进重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加大对旅游、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重大产业的信贷支持,坚持把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推进城镇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执法局、洪发展公司)

(四)维护城镇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林权、小型水利设施等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2019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到2020年80%以上的村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城镇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开展先行先试,在部分乡村旅游发展用地需求大的乡镇积极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给予自愿退出农村“三权”到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县委农工办;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制定有吸引力、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土地双挂钩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交通和水库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拆迁安置中,鼓励拆迁农民选择到城镇购(建)房,提供配套便利服务。加速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加快瓦屋山、高庙、柳江等特色场镇建设,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搬迁,利用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序推进场镇周边村庄改造,通过集中统一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修订《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创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措施,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坚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全覆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牵头单位: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六)落实城镇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坚持把进城入镇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范围。城镇落户农民,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县人力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到城镇落户人口跨制度、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7%。(牵头单位:县人力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七)落实城镇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落户并就业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城镇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牵头单位:县人力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八)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政策,“零门槛”开放,“无差别”登记,以全县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外来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三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坚持奖补资金向接收外来人口子女较多的学校倾斜。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学校合理布局,县域内教师交流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九)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推进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全县乡镇的公共培训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创建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围绕洪雅“一地三区”,办好一批特色专业或职业(工种),定期分类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免费就业对接服务,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推动其稳定有序融入城镇。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同等就业创业补贴和贷款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主创业,并在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等部分政策上对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群体给予适当倾斜。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1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县人力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推动撤销桃源乡,新建七里坪镇。积极推进撤乡设镇,扩大县城区、乡镇集镇规模,增强人口聚集能力。积极探索城镇管理体制改革,适时将条件成熟的集镇和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依据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动,及时完成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委编委办、县统计局)

(十一)转变农村和社区管理模式。对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施“村改居”。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保障,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建立小区(院落)自治制度,强化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探索实行社区居民委员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或将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院落)自治主体的形式。建立“三社互动”机制。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进办”,设在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同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专项工作规划或方案,积极推进各自负责的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完成市、县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城镇化率年均提高指标。(牵头单位:县推进办)

(二)强化政策支撑。建立以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细则;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财政局负责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县人力保障局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制定并出台农村居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细则;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县农牧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县卫计局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县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集中共享,负责完成城乡代码的实时调整。配套政策措施由各责任单位于2018年1月31日前制定出台并报县推进办备案,并每半年向县推进办定期报告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县推进办)

(三)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计制度,建立全县农业转移人口电子信息档案,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考核督查。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县推进办)

(五)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渠道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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