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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8-01-0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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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理使用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县第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三产发展资金)是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三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由县三产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第四条三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以“扶优扶小抓培育”为原则,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做大做强,入规入统,形成增量。 (一)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变为限额以上入统企业统计范畴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入统企业(含个体户),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保存好原始资料的,对企业给予1万元/年工作补助,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200元/月通讯补助。 (三)鼓励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新设立销售公司,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我县在外设立的销售公司回洪注册,对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鼓励创新创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一)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渠道,对利用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平台或在我县注册电子商务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土产品、服务,线上年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经费促进全县电商发展。主要用于: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鼓励建立本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鼓励企业利用京东、苏宁、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鼓励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注册电子商务公司营销洪雅产品;鼓励个体创业者入驻各类电商平台;扶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鼓励做大做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上市。对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5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30万元。 第八条鼓励旅游淡季营销。对每年11月至次年4月组织游客到我县景(度假)区住宿的旅行社,年组织3000-5000人的,按每人10元奖励旅行社;年组织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15元奖励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九条新增入统企业(含个体户)、销售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户)、上市企业的奖励,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1.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奖励的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组团到洪雅县旅游奖励申请表(附件3)。 2.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 3.住宿和餐饮发票复印件、《团队运行计划表》和经景(度假)区管委会盖章确认的《旅行社组团到洪雅县(×××景区/度假区)团队信息登记表》(附件2)等反映团队真实性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20万元电商发展专项工作经费的申报,由县商务局参照第九条要求,汇总申报资料后,统一向县第三产业服务中心提交专项工作经费申报报告。 第十二条对符合申报工作补助的入统企业(含个体户),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补助的申报。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统计台账及原始资料整理备查。 第四章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审核由县第三产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统计、税务、工商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名单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在平面媒体和政务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第三产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核实认定不符合扶持奖励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公示通过后,按县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下拨经费。 第十六条企业统计人员给予200元/月通讯补助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工作业绩先行垫付,年底由县财政局从三产发展资金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一次性划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旅行社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第三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附件: 1.洪雅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表 2.旅行社组团到洪雅县(×××景区/度假区)团队信息 登记表 3.旅行社组团到洪雅县旅游奖励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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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洪府办发〔2018〕2号 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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