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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景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7-11-0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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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办发〔2017〕47号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景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景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洪雅县景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景区生活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改善和提升景区形象,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景区垃圾、污水是指景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景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三条景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用于支付景区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景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收费,应专项用于景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第四条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原则,景区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城市执法局负责;景区生活污水的处理由县水务局主管。 第五条景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 第六条征收的景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景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原则与主体 第八条征收原则: (一)凡在景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外来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在景区范围内排污和向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缴纳生活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征收主体: (一)景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县城市执法局负责。 (二)使用供水设备的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十条景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4号)规定的定价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景区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景区垃圾处理费不同收费对象,不同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取,但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三条景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城市执法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收费。 第四章征收方式 第十五条景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一)县水务局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水务局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并与其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水务局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四)县水务局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七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局监管。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标的,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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