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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017-07-0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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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洪雅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特大疾病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群体,且遭遇重特大疾病的; (三)雷击、溺水、车祸(无责任人)、住宅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五)被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计划招生范围内录取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未享受其他各类资助、救助,家庭因支付学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六)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六条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带来的临时生活困难,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因遭遇重特大疾病虽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不超过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11倍)的临时救助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群体,且遭遇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金额的50%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11倍)的临时救助金。 (三)因雷击、溺水、车祸(无责任人)、住宅火灾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申请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倍(1—6倍)的临时救助金;造成成员身亡或重伤的家庭,可申请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6—11倍)的临时救助金。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不超过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11倍)的临时救助金。 (五)被国家普通高等学校计划招生范围内录取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未享受其他各类资助、救助,家庭因支付学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救助金额不超过相当于当地城镇(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11倍)的临时救助金。 (六)一年内,同一事由原则上救助一次。特别困难确需再次申请救助的,经乡镇认定评估,县民政局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县民政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当地居住证复印件; (二)个人收入、家庭财产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临时救助受理和审批 (一)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工作。将申请人情况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完成申请材料和村(居)委会初审意见的复查审核工作,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救助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报告后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申请审核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由乡镇人民政府利用“一卡通”或“一折通”支付到救助对象,确保救助金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与现金等价的物资。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一)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建立健全群众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需要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捐助。 (二)每年年底,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计需求,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合理安排下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县财政局在民政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三)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 (四)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追回冒领款物,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洪雅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洪府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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