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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17-06-15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15
 文  号  洪府办发〔2017〕28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洪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暴雨洪涝、风雹、冰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洪雅县减灾委员会

洪雅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洪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配合开展省、市重大减灾活动和协调开展全县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人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外侨台办、县城市执法局、县粮食局、县人力保障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审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等单位及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涉灾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布信息、回答媒体提问;负责将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纳入党建目标(宣传思想)考核内容。

(2)县委政法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3)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灾减灾工作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

(4)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涉灾单位有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等工作。

(5)县民政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灾情发生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活动的开展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慰问工作;对受灾困难群众开展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6)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防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规划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的监管,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7)县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调度拨付。

(8)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区恢复重建选址、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10)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城区基础设施、城镇房屋受损情况,完成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协助受灾乡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城镇受灾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城乡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全县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灾后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白蚁灾害等防治管理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救灾救援物资和设备的道路运输,抢修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顺畅通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本行业水利基础设施及渔业受损情况;负责开展灾区水利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及时恢复灾区供水;对辖区内水资源和涉水工程设施进行防洪抗旱合理调度;参与洪涝、旱灾综合统计和会商,完善防汛抗旱指挥信息化体系,建立健全江河堤防工程体系、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城镇排涝体系和应急响应体系;开展水旱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演练。

(13)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县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通报地震趋势会商结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监督管理县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评价工作。

(14)县农牧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情况;构建我县农作物病虫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增强预警监测能力,制定农业生产抗灾救灾措施;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5)县林业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林业损失情况。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开展森林防灾减灾宣传及演练。

(16)县外侨台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县减灾委接收、管理、分配港、澳、台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负责联络并做好华侨、华人及国外公益团体的抗灾救灾捐赠工作。

(17)县城市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

(18)县粮食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城乡居民因灾造成口粮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19)县人力保障局:负责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救灾工作中因公致伤、致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工伤、伤残认定或鉴定。

(20)县卫计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卫计损失情况。负责抢救因灾受伤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负责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做好灾后卫计设施的恢复重建;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演练。

(21)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建立气象监测网络体系;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2)县经信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通信、电力及工矿企业损失情况;负责灾区所需药品的紧急调运和供应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企业快速恢复灾区供电、通信的设施,保证灾区通信畅通;帮助和指导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23)县食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医药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4)县扶贫移民局: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库区受灾移民的安置、救助工作。

(2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统计、核实、上报教育体育设施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协助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公共体育场所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开放公共体育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中小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及演练。

(26)县安监局:开展安全生产灾害风险调查分析;负责防止矿山、危化等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灾害;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演练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27)县环保局:负责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及时提供灾区环境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的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8)县统计局:协助制定灾情统计方案;协助收集、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9)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商品物质的货源组织和调运工作。

(30)县文广新局: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31)县审计局:负责对防灾减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监督。

(32)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灾区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负责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物资搬运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33)县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34)县人武部:根据上级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5)县武警中队:参加灾区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6)县消防大队:负责灾区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展重大减灾活动。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3 预警信息

3.1 信息发布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及防汛、防旱、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等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并通过媒介向群众发布。

3.2 预警处置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各乡镇提前做好群众转移、调运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千间或2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8万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抗灾救灾会议,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由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和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收集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灾区需求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的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单位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组织抢修通往灾区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8)县卫计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1.4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由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洪雅县救灾应急Ⅰ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8千间或2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2.4万人以上、4.8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小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对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7)县卫计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减灾委主任,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洪雅县救灾应急Ⅱ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Ⅱ级以上响应标准,县减灾委建议提升响应等级,按程序报批、启动。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3千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2万人以上、2.4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了解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数据和信息,报请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物资;及时收集上报灾情数据;指导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救灾款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置等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灾区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运输的组织协调。

(6)县卫计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审核后报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洪雅县救灾应急Ⅲ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按程序报批、启动。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受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0.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核查,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报县减灾委同意后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物资;指导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卫计局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4.4.4 响应终止

(1)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由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2)向受灾乡镇下发《关于终止洪雅县救灾应急Ⅳ级响应的通知》,报送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抄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救灾应急Ⅳ级以上响应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建议提升响应等级,按程序报批、启动。

5 灾情报送和发布

5.1 报送主体

县级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乡镇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5.2 报送内容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的初报、续报和核报的内容及时报送灾情。

5.3 报送时限

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报、续报和核报工作。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可采取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由县减灾委统一发布。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与恢复重建

6.2.1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民政局根据过渡期生活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级补助资金,并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后重建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3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重建户数,县民政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县级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乡镇按恢复重建进度抓好重建资金发放工作。

6.2.4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6.2.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各乡镇严格按照民政部《冬春救助规程》规定的时限要求摸准情况,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按中央、省、县冬春救助资金比例分担机制落实配套资金,次年2月底前完成冬寒救助工作,5月底前完成春荒救助工作,6月底前完成冬春救助评估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 县人民政府按照《眉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意见》和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按辖区内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按常年灾情所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的70%进行需求测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的要求,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易灾多灾、边远地区、高寒地区乡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并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室。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生活类物资,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7.3 人力保障

建立健全与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联动的救灾机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健全“一专多能”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综合培训,提高基层灾害信息报送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7.4 通信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7.4.2 加强省、市、县、乡镇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收集上报,为领导对救灾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7.5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

7.6 其他保障

7.6.1 各有关职能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通信、车辆等设备和装备。

7.6.2 县住建、财政、民政、教体、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要求,在县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置明显标志,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6.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6.4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订本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12年5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洪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洪府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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