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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7-06-0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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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洪雅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县应急指挥机构………………………………………………6 2.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1 2.3洪雅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11 3.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预防和预警信息………………………………………………12 3.2预防预警行动…………………………………………………15 3.3预警支持系统……………………………………………18 4.应急响应……………………………………………………………18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8 4.2 Ⅰ级应急响应…………………………………………………19 4.3 Ⅱ级应急响应…………………………………………………21 4.4 Ⅲ级应急响应…………………………………………………22 4.5 Ⅳ级应急响应…………………………………………………23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24 4.7信息报送和处理………………………………………………27 4.8指挥和调度……………………………………………………28 4.9抢险救灾………………………………………………………28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29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30 4.12信息发布……………………………………………………30 4.13应急结束……………………………………………………30 5.应急保障…………………………………………………………31 5.1通信与信息保障……………………………………………31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31 5.3应急队伍保障………………………………………………31 5.4交通运输保障………………………………………………32 5.5医疗卫生保障………………………………………………32 5.6治安保障……………………………………………………32 5.7物资保障……………………………………………………33 5.8资金保障……………………………………………………33 5.9社会动员保障………………………………………………34 5.10技术保障……………………………………………………34 5.11培训和演习…………………………………………………34 6.后期处理……………………………………………………………35 6.1善后处理……………………………………………………35 6.2社会救助……………………………………………………35 6.3防汛抢险物资补充…………………………………………35 6.4水毁工程修复………………………………………………36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36 7.附则……………………………………………………………………36 7.1名词术语定义…………………………………………………36 7.2预案管理与更新………………………………………………38 7.3奖励与责任追究………………………………………………38 7.4预案解释部门…………………………………………………38 7.5预案实施时间…………………………………………………38
洪雅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科学有序的指挥调度,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最大努力地避免水旱灾害发生;严密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雅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本,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1.4.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依法防汛抗旱的原则。 1.4.4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1.4.5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6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应急指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务局。 2.1.2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农工办、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城市执法局、县粮食局、县商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洪川镇、县防汛办、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防指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2.1.3县防指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洪、抗旱减灾的相关预案和方案;及时研究全县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会商、确定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并组织实施;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加强洪水管理;督促指导乡镇做好防汛抗洪、抗旱减灾工作。 2.1.4县防汛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江河、水库、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城市防洪预案和抗旱减灾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汛情、旱情、工情及灾情信息,传达县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提出组织召开汛(旱)情会商建议,综合拟定防汛抗旱救灾应急具体措施供县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县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及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抗洪和抗旱减灾工作。 2.1.5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2.1.5.1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协调,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2.1.5.2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和县防指指令,组织民兵投入防洪抢险;协调部队参与地方防洪抢险。 2.1.5.3县委农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农口系统的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 2.1.5.4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负责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分级管理原则编制县属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加强洪水管理;归口管理全县水利工程。负责工程治理和防护,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及河道管护;负责河道管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等。 2.1.5.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防汛紧急期间协同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偷窃防汛物资和破坏防洪工程、水文、输电、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2.1.5.6县安监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矿山、尾矿坝、灰渣坝等重要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5.7县发改局:做好防汛抗旱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协助争取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基建工程资金,促进防汛抗旱工程顺利实施。 2.1.5.8县经信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防洪安全;协调电力部门做好防洪排涝和抗旱的电力供应;协助指导抓好规模以上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及库区的防汛安全;督促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 2.1.5.9县财政局:落实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1.5.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地灾害的监测、防御及治理,制定山地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1.5.11县民政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2.1.5.12县卫计局:负责卫生系统防汛工作,组织灾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2.1.5.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及公路交通设施防洪安全,督促业主落实在建工程影响范围的防洪安全措施;负责运输船舶航行防洪安全,落实河道餐饮屯船安全度汛措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2.1.5.14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洪雅城区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城市排涝的安全运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县城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2.1.5.1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安全和学生汛期安全教育。 2.1.5.16县农牧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排涝、干旱受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遭受洪涝旱灾的防灾、减灾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渔业及农用船舶从业人员安全度汛工作。 2.1.5.17县林业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汛期安全监管;负责旅游、漂流船只的安全管理;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竹、木等物资供应工作,做好林区防汛管理工作。 2.1.5.18县城市执法局:负责建成并移交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区移交管护区域内城市排涝、雨污水管道清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城市政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2.1.5.19县粮食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安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粮食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 2.1.5.20县商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的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组织和供应。 2.1.5.2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的宣传工作,负责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和指令的发布。 2.1.5.22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等。 2.1.5.23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供电线路设备防洪安全;确保防洪抢险用电;优先提供防汛工程建设用电。 2.1.5.24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及时、准确传递防汛信息,保证防汛通汛畅通;根据汛情需要,组织调度应急通讯设施。 2.1.5.25县消防大队:根据汛期需要和县防指指令,组织人员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1.5.26洪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城区防洪及抢险工作,做好城区居民、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洪雅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局和洪雅水文站以及天宫水文站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会商工作,尽可能地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科学评估,并按照国家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向有关乡镇传达信息。当预报将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 3.l.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1)当青衣江、花溪河或其它重点河段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青衣江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发现险情后1小时内报至县防汛办。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堤防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2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工程类别对应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市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全力组织抢险,落实非常措施,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2.3灌区工程信息 当出现可能威胁灌区安全的洪水时,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灌区引水、调水枢纽工程和重点渠系工程的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当灌区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 3.1.3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3.3洪涝、干旱灾情发生后,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1.3.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江河洪水预警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 超标准洪水预警。 3.2.2城市洪水预警 城市外洪预警:是指对县城防洪形成威胁的青衣江河水水情预警。 城市内涝预警:县城内涝预警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城市执法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县城规划区内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制定县城内涝标准等级。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城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2.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防指发布预警。 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省、市防指。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3.2.4.1农业干旱: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洪雅县干旱程度的划分标准如表3.2.5-1所示: 表3.2.5-1洪雅县干旱期连续天数和旱期日平均降雨量与干旱等级 3.2.4.2城市干旱:城市干旱评价主要指标为缺水率,参考指标有水库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和地下水埋深下降值。当城市供水水源为水库供水时,采用水库蓄水量距平值;当城市直接从河道取水时采用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当城市有地下供水时采用地下水埋深下降值。具体等级指标如表3.2.5-2、表3.2.5-3所示。 表3.2.5-2城市缺水率与干旱等级 表3.2.5-3河道来水量距平百分率与干旱等级 3.2.4.3干旱等级评估 全县旱:耕地受旱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0%以上时,即为全县旱。 局部旱:耕地受旱面积占乡、镇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下时,即为局部旱。 3.2.4.4干旱灾害预警的发布 全县旱由县防指发布预警。 局部旱由县防汛办发布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洪预案 县防汛办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防洪预案等各类洪涝灾害防御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灾害。各类防洪(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审批,经县政府或县防指审批后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县防汛办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由县政府或县防指审批,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凡经批准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 4.1.2 在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3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市防指。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的蔓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4.2.1.1县气象局预报全县将普降特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200毫米。 4.2.1.2青衣江流域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 4.2.1.3青衣江干流重要堤防工程(影响城镇、工业区、交通干线或居民密集区的堤防工程,下同。重要堤防工程名单由县防汛办提供)发生决口。 4.2.1.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或出现可能垮坝的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4.2.1.5中型以上水库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具体水库名单由县水务局提供)发生垮坝。 4.2.1.6发生全县旱且旱情为特大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2.2.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指导意见,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响应,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规定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迅速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时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等。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为灾区紧急联系和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县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4.2.2.2、相关乡镇启动Ⅰ级响应,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相关乡镇各级领导上岗到位,组织部署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上级指示或根据调度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和应急分工,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4.3.1.1县气象局预报全县将普降特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4.3.1.2青衣江流域发生超保证水位457.00M(相应流量12000M3/S)大洪水,或干流重要堤防工程出现可能导致决口的严重险情,或干流非重要堤防工程发生决口。 4.3.1.3县属以上重点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遭遇洪水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1.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并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3.1.5发生全县旱且旱情为严重干旱。 4.3.2II级响应行动 4.3.2.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县防指可根据情况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要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及时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不定期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全县防汛抗旱动态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指;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县财政局组织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县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县卫计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4.3.2.2县防指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组织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乡、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4.4.1.1县气象局预报全县普降大暴雨或局部为特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过程降水量达150毫米。 4.4.1.2青衣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456.00M(相应流量9490M3/S),堤防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4.1.3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或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且出现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较大险情;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库流量接近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威胁下游城镇安全;非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 4.4.1.4发生全县旱且旱情为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4.4.2.1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级分管领导)主持应急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视情况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根据县防指统一调度,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县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市防指;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4.4.2.2县防指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副指挥长(县级分管领导)上岗到位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工作,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县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县卫计局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4.5.1.1县气象局预报全县将普降暴雨或局部大暴雨,日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过程雨量达100毫米。 4.5.1.2青衣江水位即将超过警戒水位456.00M(相应流量9490M3/S),或堤防工程出现一般水毁险情。 4.5.1.3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且溢洪道开始溢洪;或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或水库出现影响正常运行的较大险情。 4.5.1.4发生局部旱且旱情为特大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4.5.2.1县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对汛情、旱情进行监视,将情况报县政府、市防指;县水务局加强对工程抢险及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4.5.2.2县防指按照权限调度青衣江上电站水库、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专家及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电站水库和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重点单位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办。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响应 4.6.1.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水务局局长上岗到位统一指挥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 4.6.1.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县级分管领导)到岗到位,县防指密切与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指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段,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6.1.3超保证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市防指适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6.1.4超标准洪水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向省防指、市防指实时汇报。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对可能淹没区内的群众立即组织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城市洪水响应 4.6.2.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4.6.2.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县防指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指统一指挥。县城市执法局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在建工程由县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县供电公司保证安全供电,通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部队支援。 4.6.3突发性洪水响应 4.6.3.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及时通知下游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报告县防指。 4.6.3.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干旱灾害响应 县防指挥根据实际情况,按全县、局部2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6.4.1全县旱 (1)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根据需要起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 (7)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8)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4.6.4.2局部旱 (1)县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汛办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实行分级上报,限时报达,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 4.7.2.1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4.7.2.2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抗旱部门的密切联系。 4.7.3 隐患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县防汛办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隐患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4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县防汛办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5 堤防、水库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4.7.5.1所有堤防及水库失事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 4.7.5.2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 4.7.5.3及时填报堤防决口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6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县防汛办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县防指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 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2县防指应迅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抢险救灾应采取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4.10.1.1乡镇政府和县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1.3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乡镇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医疗救护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指应组织县卫计局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乡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如防汛简报、防汛值班报告)等,由县防汛办统一审核,按《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收集、统计、核实后,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 4.13.2 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部门负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的责任,保证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 5.l.2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指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防汛办、县水务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防汛办、县水务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县防指的统一调度。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抢险队伍是指乡镇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等支持地方的抗洪队伍。 5.3.2县防指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县防指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负责与县人武部、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抢险。确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县防指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畅通,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县范围优先通行。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抢救伤员、防疫消毒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指。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防汛物资储备原则:分级负责、定额储备、专业管理、满足急需。 5.7.1.1县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7.1.2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7.2物资调拨 调拨原则:先使用本级储备的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或其它地方储备的物资。 调拨程序:需调拨其它区县的物资时,由县防指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防汛办下达调令;需请求省防汛办调拨物资的,由县防指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由市防汛办转报省防汛办请求调拨。 5.8 资金保障 5.8.1县财政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抢险、抗旱、水文报汛、防汛通讯设施维护、防洪演习、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 5.8.2乡镇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汛资金,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逐年增加防洪投入。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9.2紧急防汛期,由县防指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县防指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9.3非紧急防汛期,由乡镇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不断加强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形成联通市防汛办和覆盖各乡镇防指的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县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 5.11 培训和演习 5.11.1培训 5.11.1.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对乡镇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技术人员培训。 5.11.1.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11.1.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县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11.2 演习 5.11.2.1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5.11.2.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乡镇政府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乡镇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水旱灾害救灾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县防指负责全县洪、涝、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救灾。 6.2 社会救助 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洪雅县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每年都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防御洪水方案: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雨量:雨量的等级一般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7.1.4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5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6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7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8 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由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县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所辖地区江河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印发的《洪雅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洪府办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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