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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2017-05-2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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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十四届第20次常委会和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洪雅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洪雅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山市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洪雅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洪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洪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县政府参股30%以上的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成立洪雅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有企业需报县政府审批事项的议事机构,指导、协调、处理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第四条洪雅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金融国资局)以及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批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章程。 (二)委派国有独资公司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董事代表。 (三)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 (五)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 (六)协调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七)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第三章县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接受县金融国资局及其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六条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统计信息,并按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章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县金融国资局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 (二)增减资本、资产损失的核销、发行债券。 (三)国有企业规模、领导班子任命、编制调整等人员管理,国有企业工资待遇。 (四)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五)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六)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八)企业对外捐赠。 (九)处置账面净值2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十)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十一)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核后,报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一)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企业生产经营性用车配备。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论确认。 (五)企业负责人出国等重大事项。 (六)企业单项主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企业非经营性活动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的。 (八)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九)租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每年租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 (十)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十一)处置账面净值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宗实物资产。 (十二)其他应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中长期经营目标。 (三)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四)企业单项主业500万元以下及单项非主业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五)单笔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六)处置账面净值5万元以下的单宗实物资产。 (七)租期在3年以下,每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单宗估价2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开发布租赁信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租赁,严禁自行定价、自行招租。 (八)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按程序集体决策后形成方案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核,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支出需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中需要采购服务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洪雅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包含国有产权)转让100万元(评估价)以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拍卖;100万元(评估价)以上(含)的转让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在西南联交所)。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县金融国资局或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第一次转让流标,第二次转让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最多下降10%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按照规定程序转让。 第七章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择任命和员工聘用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县金融国资局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县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报县政府批准后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二)报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任免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 (三)县金融国资局委派国有独资公司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人员一般不进入董事 会、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设立时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承担重点项目、内设机构等情况,确定企业人员编制,编制内普通职工招聘由企业编制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试或考核录用。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引进同类企业或同一领域有突出能力且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紧缺优秀人才,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录用。 第八章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金融国资局对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以及企业所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等,指标报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金融国资局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实行奖惩或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金融国资局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实施动态监控。 第九章县属国有企业财务及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财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严禁超支。业务支出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勤俭节约。一次性支出超过10万元,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原则上实行差别岗位工资制。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及补贴构成,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季或年终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兑现。 第二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新设县属国有企业的第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金融国资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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