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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3-30
 文  号  洪府办发〔2017〕18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洪雅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以奖代补资金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看护管理期间,被监护人无肇事肇祸行为,县财政对监护人实行以奖代补,发放看护奖励。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三条个人申请。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看管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奖励审批表》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第四条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监护人提交的《审批表》和《记录手册》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审批表》和《记录手册》统一交乡镇民政办。

第五条乡镇审核。乡镇民政办代表乡镇政府对《审批表》和《记录手册》中“五个一”服务管理小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审批表》交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兑现资金。被监护人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由乡镇民政办足额兑现全年奖励。如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县、死亡、丧失履职能力的,次月起,乡镇民政办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职情况按月结算;如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造成被监护人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不予发放年度奖励,待监护人重新履行监护责任和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后,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进入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如果被监护人在被监护期间入院治疗、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失踪或下落不明又长时间未找到的,不予发放所涉月份奖励。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七条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完后,由乡镇民政办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发放花名册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兑现到监护人手中,严禁采取现金发放。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要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乡镇政府每年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无营私舞弊行为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等现象。县民政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中看护管理责任见《眉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洪雅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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