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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2-07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2-07
 文  号  洪府办函〔2017〕7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2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服务洪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作接地气、受欢迎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条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苏东坡文艺奖等国家、省级和市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重大文艺展演活动。

第四条遵循文艺创作规律,集中资金扶优扶强。

第五条凡申报并列入扶持项目的,县委、县政府拥有项目成果无偿使用权。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扶持对象主要针对获得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的项目,另外,每年可再扶持1—2个精品项目。

第七条县级单位、企业(或个人)创作、投资制作的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连续剧、广播剧、歌曲和综合性舞台艺术共六大类文艺精品。其中,文艺类图书包括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散文集、诗歌集;电影、电视连续剧包括动漫、纪录片、微电影;综合性舞台艺术包括歌舞剧、音乐剧、川剧、曲艺、大型舞蹈、音乐等。

第八条县级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北京、上海、成都等重要场馆举办的主题鲜明、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

第九条县外公司、个人围绕洪雅题材、洪雅元素投资制作、创作的对宣传洪雅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十条根据思想性、艺术性、影响力将扶持项目分为特别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较大项目(申报特别重大项目扶持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在省级以上场馆展演,思想性艺术性高,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申报重大项目扶持需在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在市级以上场馆展演,思想性艺术性较高,在全省有一定的影响力;申报较大项目扶持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在县级以上场馆展演,思想性艺术性较高,在全市有一定的影响力)。

(一)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

(二)重大项目给予3 —10万元资金扶持。

(三)较大项目给予1—3万元资金扶持。

(四)重大、较大项目单个扶持资金不超过投入总额的40%。

(五)特别重大项目,可以采取县国有文旅公司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由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包括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专家评审由省市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县文广新局局长、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社科联主席、县文联专职副主席、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由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定级,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12月,申报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先专家评审再联合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评审、评估、定级,提出扶持建议。

第十五条最终扶持对象由县委宣传部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获得扶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宣传洪雅已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展演活动,当年未申报的可次年补报。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十七条扶持资金在洪雅县县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获得扶持的项目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在项目启动时给予20%的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时给予30%的资金,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0%的资金。

获得扶持的项目已完成的,经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给予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获得扶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完成的,视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因实施方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完成的,收回已发放资金。

第二十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洪雅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统一解释。

第二十二条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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