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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洪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7-02-07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2-07
 文  号  洪府办发〔2017〕3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洪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洪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上旬、下旬各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县政府有关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年度综合预算批复后,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增安排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费请示;

(九)讨论决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累计新增超过50万元,或累计新增超过2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30%的新增工程;

(十)讨论决定国有土地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项目投资协议;

(十二)传达贯彻省市会议精神;

(十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确定或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县长审定。每次常务会议具体上会议题单,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八条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协调。

第九条议题由分管县领导或承办单位汇报,分管县领导需就议题有关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说明。

第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组成人员询问。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录音、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参会人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专题会议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规范、高效决策,根据《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研究决定县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工作推进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有关问题;研究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会议材料要客观准确、简明扼要,背景资料、上级文件、法律依据、议事纪要、情况说明齐全,征求意见充分。需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当日完成初稿并附发文处理笺,次日内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送签,2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九条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第十条纪要印送县长、相关县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副主任及议题中明确需办理工作事项的单位。

第十一条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和相关股室负责督查督办;属县政府重大工作安排的,可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

第十二条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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