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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雅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7-01-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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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八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洪雅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产生的环境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绿色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雅县辖区内出现或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洪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洪雅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 2.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县城城区、各乡镇人口聚集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环保局)职责 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燃煤单位停、限产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重点燃煤单位停、限产措施。 县经信局:会同县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县公安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检查执法力度。 县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时各项应急资金。 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城区新建道路等工地的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使用等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等措施。 县农牧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资源化利用。 县卫计局:接到指挥部指令后,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水务局: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行业内工程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使用等措施。 县城市执法局: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县气象局:向县指挥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环境保护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接到指挥部命令后,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加强健康防护信息、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接到指挥部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3.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县气象局和县环境监测站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5:30前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一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级预警(蓝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3预警启动和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通知》经指挥长同意后发送至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预警启动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3.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县政府应急办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所有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 3.5预警解除 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预警解除情况。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业园区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四级预警(蓝色)应急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6~27℃,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2~24℃。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4.3.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建议性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6~27℃,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2~24℃。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减排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由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强化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进行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采取停产方式进行。 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严格落实城区及工业园区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早07:00-晚21:00点期间对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中心城区内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 由县城市执法局督促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 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4.3.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全县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6~27℃,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2~24℃。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减排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由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施工工地监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中心城区、乡镇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由县城市执法局督促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增加中心城区、乡镇道路保洁及主要道路冲洗除尘频次3次以上,减少地面起尘。 严禁中心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由县气象局负责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4.3.4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4.3.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其他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当地空气质量指数情况参照中心城区执行。 由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全县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议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6~27℃,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至22~24℃。 倡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措施,采取调休、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化工、造纸、食品、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80%的大气污染减排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由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强施工工地监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全县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由县城市执法局督促城市建成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严厉查处相关行为。增加全县范围内城市道路保洁和主要交通道路冲洗除尘频次6次以上,减少地面扬尘。 中心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将禁止露天烧烤行为扩大到重点镇,并加大查处力度。 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负责在中心城区内实施机动车(特种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和电动汽车除外)尾号单双号限行;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全力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 由县气象局负责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消污作业。 5宣传、培训与演练 5.1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会同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防御知识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5.2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相关培训,逐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5.3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增强对重污染天气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6保障措施 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定期进行情况交流,掌握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规律,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6.1人员保障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以确保各种命令指示能够及时传达落实。 6.2技术保障 县环保局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县气象局加强重污染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综合应急响应和处置联动能力。 6.3资金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演练等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附则 7.1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指挥部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 7.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污染天气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修订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合机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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