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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7-01-0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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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市和我县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深入推进各项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一)推进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落实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地方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网电价、煤电价格联动、趸售电价、差别电价等政策。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用好用足直购电、富余电、留存电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花溪电力公司) (二)推进水价改革。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放开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放开安装和改造维修收费;加强城镇二次供水价格管理,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落实城镇供水经营企业成本和收益管理办法,调整和完善农村安全饮水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 (三)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理顺天然气价格,逐步放开气源价格、除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以外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提高天然气市场化价格比重;择机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交易价格。理顺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四)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企业合理成本、财政补偿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出租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城市公共道路交通、客运出租车价格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政策、停车收费政策等。(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继续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国家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推动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力保障局、县卫计局) (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改革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适时调整公立学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方向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收费,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 (七)推进环保价费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推进差别化排污收费,将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到能够补偿环境治理成本的水平。推进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制度,提高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完善城镇垃圾处理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房规划建设局) (八)推进养老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旅游局) (九)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严格执行《四川省定价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和动态跟踪制度,推进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前成本监审结论公开。落实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公开成本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一)规范和引导市场价格行为。针对价格放开后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探索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依法制定出台的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行为规则、监管办法和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等。完善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 (十二)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针对价格放开后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市场价格检查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市场行为监管上来,健全监管规则,加强价格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协调联动、权威高效的价格监管体系。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清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区域及行业价格壁垒,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系统作用,畅通群众维权渠道。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三)强化反垄断线索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健全垄断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上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积极贯彻落实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合规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制定部门) (十四)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和趋势的分析研判,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动态成本信息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以重要农产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生产资料为监测调查重点,加强市场巡视、入户调查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通过市场监测数据变化,客观评估和反馈价格改革的政策效能及市场反应,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 (十五)完善市场价格调控。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出台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试点。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补贴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和发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 三、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价格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价格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各方联动、形成合力。 (二)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治价,落实价格公示、价格听证、成本监审、成本公开等制度,严格依法按程序定价;严格落实市场监管价格政策,对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 (三)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四)强化督办落实。对国家、省、市授权的价格管理项目,相关部门要尽快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规范运行。对明确放开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项目,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强督办落实。 (五)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准确掌握价格改革进展和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有效防范价格异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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