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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2016-11-1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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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洪雅县人民政府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洪府办发〔2016〕15号)要求,现将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在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内,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评估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二、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有效期。已发布超过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还需执行的需重新制定发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四、各单位要认真清理2011—2015年以来以本单位名义单独或联合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加盖公章(附Word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37403456),逾期未报送单位将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附件:洪雅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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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洪府办函〔2016〕84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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