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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2020)》的通知 | ||||||||||||
2016-11-0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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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2020)》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洪雅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2020)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各乡镇的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和发展趋势,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数量。2016年控制在120家以内,以后逐步缩减,至2020年控制在60家以内。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固定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零售经营点之间的距离须大于50米,与一、二类民用建筑物的距离须大于5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须大于100米。 2.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零售场所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防火和安全用电要求,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场所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纯住宅楼、写字楼(包括底层及地下室),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 2.重点企业、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 3.学校、医院、体育馆(场)、机关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 4.变压器及供电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 四、布点规划要求 (一)现有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符合布点规划条件的,由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县安监局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实行烟花爆竹销售封签制度。凡在本县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统一标准的安全封签,凡没有安全封签的烟花爆竹一律按照非法产品查处。 (三)实行烟花爆竹零售公示牌制度。在所有经审核批准的零售经营点张贴烟花爆竹公示牌,公示牌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公示安全负责人、配送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固定在经营场所外墙,便于对合法经营户的监管和非法经营户的取缔。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点,各零售经营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非法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布点规划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是洪雅县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行政许可,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划布点要求,严格把握经营安全准入条件,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其他县级相关单位、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按照本布点规划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如需调整布点规划,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四)经营单位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有关规定的,由县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全县烟花爆竹规划布点控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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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县烟花爆竹规划布点控制数.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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