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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 ||||||||||||
2016-10-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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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推动我县“一地三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执行率100%;全面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评过程公开透明,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具体要求 (一)我县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环评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在审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时,须告知业主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宜。 (三)县财政部门在拨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时,项目责任单位应出具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依据,无环评批复的,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县环保局要按照依法依规、简便快速的原则,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要与县发展改革局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为环评工作提供快捷服务。 三、严肃问责 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县环保局要定期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联合督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向县政府述职,县监察局严肃问责,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年终不得评优评先。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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