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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2016-09-13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9-13
 文  号  洪府办函〔2016〕68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5〕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关闭“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关闭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与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综合商场内销售未按规定实施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三)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产品。

(四)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或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治理原则

(一)规划控制原则。结合《洪雅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6-2020)》,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20家以内。严格控制县城建成区零售点数量,乡镇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乡镇场镇规划。

(二)限期整改原则。在经营布点规划区域内,优先受理现有零售点的换证申请。12月4日前,现有零售点存在问题整改不积极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专项治理要求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12月5日后,各乡镇零售点数量未达县经营布点规划配额的,可申请补充。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发证。

三、治理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30日前)

组织召开全县专项治理工作大会安排部署工作,发放《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资料汇编》。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调查分析辖区内零售点基本情况,及时向零售点业主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二)整改问题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要建立辖区零售点档案资料,督促业主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对存在问题不能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零售点,配合县安监局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监督关闭到位。

(三)审核换证阶段(11月21日至12月4日)

现有零售点业主应于11月20日前向县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经乡镇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并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审查表》后,县安监局根据初审意见按程序进行核查发证。

(四)巩固提高阶段(12月5日至2017年1月27日)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办(联系人:周旭,联系电话:37402606)。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严格控制供货。在专项治理期间,供货企业停止对原有零售点供货。对经重新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供货企业凭证恢复供货。

(三)实行目标考核。县安办将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洪雅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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