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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2016-09-0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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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88-1号)相关规定,县政府对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洪雅县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30日起停止执行《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城市规划区将军乡高岩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11〕12号)等4个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超过有效期将自动失效。各单位应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及时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防范行政违法。 附件:2011年制发的部分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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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1年制发的部分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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