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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6-08-30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8-30
 文  号  洪府办函〔2016〕65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民政部、国家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4〕127号)要求,为统一全县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确保灾情数据及时全面、真实准确,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救灾提供重要依据。现将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归口报送

(一)报送范围

全县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自然灾害信息,发生的自然灾害种类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信息。

(二)归口报送

自然灾害信息数据由各乡镇和县国土、交通、经信、住建、财政、水务、农牧、林业、卫计、教体、气象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报县民政局(灾情统计表由县民政局提供),由县民政局按程序送审后报市民政局。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系统内向上报送按原有方式进行。

二、明确方式,严格程序

(一)灾情初报。凡属报告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按“边核实、边报告、边处置”原则,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2小时内完成初报。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028-37407446,13890367868,13550531111)报送,一时难以掌握具体灾情的,应首先报告有无人员伤亡等概况。

(二)灾情续报。自然灾害处置过程中,须及时续报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天14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县民政局。

(三)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核定的灾情书面报县民政局(一般自然灾害24小时内,较大自然灾害3个工作日内,重大自然灾害5个工作日内)。

(四)报送要求。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报告须经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通过党政网或传真(028-37403655)报送县民政局,其中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须报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

三、明确责任,失职追责

(一)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为主、行业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报送的数据负责。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责任追究

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负责,对迟报、漏报、瞒报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延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灾情统计分管领导及信息员联络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附件【灾情统计分管领导及信息联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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