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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6-08-0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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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7日 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和中介服务的质量、效率,降低成本,优选承包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洪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名录库,是指对自愿参与洪雅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含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的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中、统一的资格审查后,建立的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第三条本名录库施工承包商从业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类别的工程施工建设。 本名录库中介服务承包商从业范围主要包括:招标代理、编制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报告表和报告书,编制或修编城市规划,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通航论证报告,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城市道路检测报告,编制桥梁检测报告,地形图测绘及规划红线出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报告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事项。 本名录库适用以下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类;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5〕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在名录库抽取范围。 第四条名录库的建立程序: (一)县政府设立洪雅县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县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工作重大事项,审定名录库,选择承包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的工作规程。 2.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 3.负责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4.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拟定征集公告,在洪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拟建名录库的类别、组别、申请条件、录取方式等有关事项。自愿报名的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下同),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机构技术实力相关资料。具备多种资质的承包商,可申请多个名录库类别和专业,申请材料应根据公告要求分别提交。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三)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根据各自职能牵头拟订相应类别承包商资格审查标准。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以上部门指派熟悉项目建设人员)集中评审,按已拟定的审查标准从资格资质、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对拟入库的承包商进行评选。评选出的承包商候选人名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日。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洪雅县政府投资承包商名录库,抽取平台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运行后可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名录库管理软件。 第五条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认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竞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协议。 (五)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贿赂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结合市场行情,根据国家取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确定项目中介服务费用控制价。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评审中心)、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商会提出下浮比例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中介服务类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商。 第七条单项施工按财评价下浮一定标准(参照固定价比选下浮,具体下浮标准由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工程总价,并按下列程序确定承包商: (一)在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时间和质量要求、对承包商的资质要求、工程总价等内容基础上,向名录库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接受报名。 (二)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项目业主在报名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一家承包商。 (三)项目业主发出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确定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个别情况特殊的应急工程,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可试行由县政府确定工程总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商。 第九条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比选范围以外,应在名录库中抽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谈判方式在名录库外确定承包商: (一)名录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项目发出邀请后,无承包商参与报名的。 (三)特殊项目需面向境内外选择承包商的。 第十条同一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评估审查任务。 第十一条建立名录库承包商动态管理机制。 新增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接受集中审查,合格者补录入名录库。 (一)由项目业主、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差评者附证明材料报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记录。 (二)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履约评价,每年对名录库内承包商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和重新登记。 (三)进入名录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管理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清除出名录库,并函告该承包商: 1.资质等级降低到名录库中无相应组别的。 2.出具的成果报告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3.造成项目业主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经济损失的。 4.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签订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调整、清除出名录库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承包商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2至6项原因被清除出名录库的,停止其政府投资项目承揽资格,取消其2年内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格。 第十三条相关主管和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对名录库内承包商管理、使用情况的举报、投诉、核实、处理。对于应在名录库内抽取而未抽取的项目和服务,财政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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