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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洪雅县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分局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2016-07-1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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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在市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局下设分局的意见》(眉府办发〔20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设立洪雅县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分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1.设立洪雅县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广东、成都)分局。 2.局长由县投促局副局长兼任,每个驻外分局原则上安排1-2人,工作时间2年。 3.驻外干部面向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遴选,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二、工作目标 1.每个分局每年引进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的符合洪雅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2.每个分局每年提供有效投资信息15条以上。 3.每个分局每年组织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家到洪雅考察2批次以上。 4.配合县投促局做好在辖区内开展的招商、推介和考察活动。 三、日常管理 1.外派期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待遇不变,职务晋升与原单位干部同等对待。 2.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洪雅县人民政府驻外经济合作(广东、成都)分局各12万元/人。相关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在所在驻外分局据实报销。 四、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干部驻外期间,工作需与派出单位脱钩,派出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召回。驻外干部要自觉遵守所在驻外分局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干部驻外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等,请假、出差、休假需按市驻外经合局规定办理。需提前返回的,由派出单位向县投促局提出书面申请。 3.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对驻外工作人员表现较差、不胜任、不称职或无故缺勤累计超过3天的,取消驻外资格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奖励机制 1.驻外期间,可参加全县投资促进工作评优、表彰活动。对引进重大项目的驻外工作人员,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2.驻外期满,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工作。县委组织部根据原岗位职级和驻外期间表现,及时予以妥善安排。对完成目标任务、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可优先提拔使用或重用;不是后备干部的列为后备干部进行管理。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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