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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6-06-0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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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洪雅县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场所,即砂石码头(砂石堆码场、砂石生产料场)、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煤矿、非煤矿山、钢铁厂、建材厂、页岩机砖厂、建筑工地、筑路场地、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港口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三条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监控、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巡查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全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货运源头单位是装载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装载、计重、出厂(站、场)工作职责,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按照车辆核定的载质量和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车辆装载标准及载物的长、宽、高规定装载货物。 (三)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装载货物及承运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货物运输单据制”,载明装载单位、货物类型、重量、起始点、计重人等信息,以备查验。 (四)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静态称重和计量设备及监控设施。 (五)危险品货运源头单位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装载危险物品。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齐、非法改(拼)装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四)不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计重、监控设备措施。 (五)阻碍、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二)对货运车辆非法改(拼)装。 (三)违反“黑名单”退出机制的规定,聘用“黑名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四)不按规定安装、管理、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五)对驾驶人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导致其超限超载运输。 (六)组织人员干扰、阻挠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八条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货物运单,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 (二)驾驶非法改(拼)装的货运车辆。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货运车辆。 (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 (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 第三章行业监管责任 第九条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装完善货物装载计重设备、监控设施等。县安监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页岩机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县经信局负责汽车、钢材、水泥等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码头、港口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源头监管;县工商质监局负责货车销售市场、改(拼)装机动车企业、货车生产配件企业、货车销售市场、货车维修企业及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源头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建设工地、建渣、混凝土搅拌站的源头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平整场所以及河道外砂石料场的源头监管;县水务局负责河道砂石码头、料场的源头监管;县商务局负责商贸物流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业园区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货运源头装载的源头监管。 第十条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对管理范围的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合法装载宣传教育,签订《禁止超限装载责任书》,并督促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控措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巡查,并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县交警大队应当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县工商质监局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对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并按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抄告。 第四章政府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以及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违法装载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县公安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建立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制度,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和路面运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规范装载意识。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及伪造、篡改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行为依法查处,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路面管控时,查验货物装载运单。 第十六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县安监局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由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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