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 ||||||||||||
2016-05-23 点击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洪雅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按照市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眉府发〔2016〕5号)和市政府办《眉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度实施计划》(眉府办函〔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青衣江洪雅断面水质达国家Ⅱ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100%。 二、重点工作 (一)工业污染防治 1.排查和取缔“10+1”小企业。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年底前,完成江南污水管网建设,启动建设江南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县住房建设局) 3.开展涉磷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实行“红黄牌”制度和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每季度在县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环保“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6月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启动乡镇污水处理站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总磷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住房建设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年底前,完成全县范围内非法污泥堆放点排查并列出清单。(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7.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底前,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个。(责任单位:县治理办、县环保局、县住房建设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 8.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6月15日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并依法按计划开展关闭、搬迁和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农牧局) 9.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年底前,完成渔业重点水域、水库渔业水质保护性措施及规划;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责任单位:县农牧局) (四)饮用水安全保护 10.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建设。启动建设县城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力争12月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11.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启动编制汉王水库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1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监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13.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年底前,完成洪雅县境内青衣江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4.实施跨界水环境质量补偿。按照《洪雅县青衣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实施跨界水环境质量补偿。(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1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16.加大库区监督管理,开展码头及船舶污染防治。制定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计划并纳入全县交通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17.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年底前,完成全县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六)节约保护水资源。 18.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6月底前,建立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关闭现有开采地下水用户。9月底前,完成全县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年底前,完成洪雅县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开展高耗水行业调查。(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19.加强城镇节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0.完善收费政策。6月底前,按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七)编制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方案 21.制定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质达标方案。6月底前,制定境内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年底前,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2.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年底前,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约谈督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求,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约谈相关责任领导。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查通报。 (三)强化考核。县政府与各责任部门签订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县级相关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级牵头部门在2016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