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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 | ||||||||||||
2016-05-11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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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洪雅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洪雅是畜牧业大县,畜牧业是全县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值占全县农业产值的60%以上,为改善我县农村环境质量,保证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2001)和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规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环保惠民、和谐发展”的方针,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饮用水和农产品安全,全面实现农村小康为目标。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度养殖区,以环境容量控制为前提,合理控制区域饲养总量,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为主,末端治理为辅”的路子,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实现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使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防治,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目标。 二、治理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三)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原则。 (五)坚持畜牧业生产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原则。 三、治理重点和范围 (一)治理重点。 位于禁养区外常年出栏量500头以上的猪、2万羽以上的鸡(鸭、鹅)、1000只以上的兔,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或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规模养殖户、比较集中的养殖小区(片区);位于禁养区内尚未拆除的养殖场的关闭工作。 (二)治理范围。 全县相对规模畜禽养殖场。 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度养殖区范围 (一)禁养区划定及管理。 1.禁养区范围: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县境内青衣江、花溪河流域两侧500米范围内; (3)总岗山水库淹没线周边500米范围内; (4)瓦屋山、槽渔滩、七里坪、柳江古镇等景区及规划区外500米范围内; (5)县城规划区、乡镇场镇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机关文教区、人口集中区、医疗区等敏感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6)被划定的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2.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切规模化养殖场,柳江镇以上禁止饲养奶牛,包括散户奶牛养殖。现有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实行关、停、迁,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养殖场的关、停、迁。 (二)限养区划定及管理。 1.限养区范围:主要交通干线和主要河流。 (1)遂资眉高速、乐雅高速洪雅段、省道106线、305线、洪瓦路、洪金快速通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2)县境内安溪河、川溪河流域两侧300米范围内。 2.管理:限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控制现有规模,不再扩建、新建,积极推行清洁工艺,逐步消减排污总量,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禁外排。对整治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停、迁。 (三)适度养殖区划定及管理。 1.适度养殖区范围:县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2.管理: (1)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合理布局,选址适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围应设定卫生防护距离。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按照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规定,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3)适度养殖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底前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进行关停、转移。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物、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四)家庭养殖的管理。 家庭养殖的选址和养殖规模以不造成邻里纠纷、不污染环境为原则。未确定各乡镇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建立养殖小区,逐步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并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畜禽养殖粪污的消纳。 五、技术措施 污染治理以“方便、经济、有效”为原则,以综合利用为主,设施处理为辅的技术方法。 (一)科学确定合适的养殖量,控制养殖规模,实行饲养治理并重。 适度养殖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启动并规范实行养殖场建设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内容包括养殖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方案等,以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准入条件。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工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 (二)积极推行种养结合综合利用。 1.干湿分离: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方式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进行收集,将养殖冲洗污水中的固体与液体分离,应用粪尿分离、免冲洗工艺,减少污染量。 2.雨污分流: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水工程改造,使雨水和污水分流,减少粪污量。 3.饮污分离:采用具有防漏、防溢等功能的畜禽自动饮水器,避免饮用水流入污水收集管网,减少污水处理量。 4.沼气处理:建设沼气池并配套前后处理设施,处理养殖废水。建设干粪堆积池、沼液存贮池,防止二次污染。 5.种养结合:在畜禽养殖场周围配套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农田、菜园、果园、茶园、林地、草地等消纳地,吸纳畜禽养殖所产生的干粪、有机肥及沼液。鼓励处理后废水经土壤林地再吸收处理。 6.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 (三)开展生态示范牧场创建。 按照《眉山市生态示范牧场创建达标管理办法》《眉山市生态示范牧场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积极推进生态示范牧场创建,对符合条件、达到标准、验收合格的牧场,颁发“眉山市生态示范牧场”标牌,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实施步骤 实行常年治理与定期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保证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3月-6月)。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着力提高畜禽养殖企业业主的环保意识,增强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意识。 (二)组织实施(2016年7月-2018年12月)。 对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和畜禽粪便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封堵排污口、督查干粪发酵池、沼气工程建设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度与质量。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和循环利用,其中2017年12月底前关闭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 (三)考核督查(每年12月) 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考核办法,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并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纳入目标考核。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考核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明确部门职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农牧局:牵头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凡经治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发放检疫相关手续,不予登记收奶等,同时报请县政府依法取缔或关闭。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建设,环评文件的审批和协助报批,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养殖区,负责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加大打击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的力度,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养殖场,报县政府实施搬迁或关闭。 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畜禽养殖场用地手续时,需事先征求农牧、环保、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县委农工办:在规划农村“一村一品”时,要科学合理规划,特别是对畜禽养殖业的规划,需邀请环保、农牧部门参与,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县科技局:积极向养殖户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养殖业及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认真根据规划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治理措施和办法,合理布局。按照“堵疏结合、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杜绝在辖区内未批新建养殖场,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畜禽养殖业科学有序发展。 八、整合资金,加大投入 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企业投入为主,政府以奖促治为辅”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各乡镇及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市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整合用于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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