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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4-18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4-18
 文  号  洪府办发〔2016〕6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作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安监总厅〔2014〕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安监局(安办)负责。

第三条专家顾问团成员由本县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县外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县安监局(安办)指派临时性或长期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家顾问团成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专家顾问团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县安监局(安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聘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专家顾问团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加强和改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供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解决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难题。

(五)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危险源认定和“三同时”审查工作。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专家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县安监局(安办)授权下开展工作,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二)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现场,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有权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有权参加调查、取证和了解有关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坚持原则,廉洁正派。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专家顾问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专家顾问团成员的管理:

(一)专家顾问团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顾问团成员资格。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执行任务由县安监局(安办)直接通知本人,同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县安监局(安办)负责与专家顾问团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学习、考察,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汇报、研究解决并向本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专家顾问团成员经费管理:

(一)县政府每年足额预算专家顾问团工作经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顾问团成员津贴、培训、会议、隐患排查、安全评估、评审等开支。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受县安监局(安办)指派执行任务、开展技术服务、隐患排查、安全评估、评审等工作每人每次支付专家费1000—2000元,差旅费由县安监局(安办)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每年县安监局(安办)根据专家开展工作情况(工作次数、工作业绩、风险等级等)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500—5000元。

(三)专家顾问团成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应报酬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顾问团成员,由县安监局(安办)提请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正确履行义务的专家顾问团成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专家顾问团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安监局(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洪府办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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