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引青入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1-15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01-15
 文  号  洪府办发〔2016〕1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引青入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0日

                       

                      洪雅县“引青入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引青入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引青入城”取水口至封河坝牛角湾入江口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渠道、市政设施、绿化带的管理与保护。

第三条“引青入城”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引青入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为县水务局,管理责任单位为县城市执法局、县林业局(园林绿化所)、县住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农牧局、洪川镇、中保镇。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所承担职责,加强沟通、全力配合,做好“引青入城”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引青入城”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引青入城”水环境和基础设施,有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或损毁项目配套设施及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引青入城”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规划局会同县水务局、县住房建设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林业局(园林绿化所)等部门划定。各部门所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凡涉及“引青入城”的应与“引青入城”项目规划相统一。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青入城”管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事先报县水务局审查,由县水务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答复。经审查同意实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规划审批、建设报建等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章渠系管理

第九条由县水务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渠道运行维修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渠道维修。

(二)制定渠道防汛预案,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渠道工程安全、县城不发生内涝。

(三)组织开展引水渠、南渠、北渠清淤以及漂浮物打捞,确保水质清洁。

(四)清理湖滨沱处、南渠北渠分流处拦污栅垃圾,督促联丰电站清理“引青入城”取水口拦污栅垃圾。

(五)抓好水量调度和分配,保持渠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南渠、北渠均不低于3m3/s)。

(六)严禁下河戏水、游泳等危险行为。

(七)依法查处在渠道排污,修建围墙、房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开展集市贸易,放牧、开渠、打井、挖窑、挖塘、取土、埋葬、采砂石、爆破,擅自使用、损毁、占有、盗窃排水设施等行为。

第十条由洪川镇、中保镇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渠道保洁和垃圾清运,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

(二)负责对沿途群众下发《环境治理告知书》,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做到垃圾分类减量。

(三)负责建立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网格化管理,将引水渠道按区域划分给镇、村、组干部包干负责,严禁秸秆、病死畜禽、生活垃圾等进入渠道。

(四)负责辖区内“引青入城”渠道沿线群众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渠道。

第十一条由县农牧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每年春秋两季向南渠、北渠适当投放一定鱼苗。

(二)查处毒鱼、电鱼、炸鱼、网捕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渔业保护工作宣传。

(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做好渠道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做好引青入城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由县城市执法局负责管护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青入城”城区段范围内市政设施统一管理和维护;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维修(更换)路灯、座椅、垃圾桶、公厕供排水、市政街道路面等市政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清扫节点广场地面,管理公共厕所、垃圾地库。

(二)依法查处损坏和盗窃栏杆、雨污水井盖、座椅、标志牌、照明设施、果屑箱,破坏道路,擅自接用电源,在建筑物、构筑物、灯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小广告,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等行为。

第五章园林绿地管理

第十四条由县林业局(园林绿化所)负责园林绿化管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青入城”城区段范围内园林绿化和管护工作,指导县城规划区外“引青入城”园林绿化和管护。

(二)负责“引青入城”城区段范围内绿化带、景观带、园林游步道环境卫生。

(三)严禁攀爬、攀折、刻画景观石和树木,严禁在绿化带、景观带上遛狗及逗玩其他宠物,严禁机动车、三轮车在游步道、绿化带、景观带上行驶。

(四)依法查处砍伐、摇晃竹木,践踏、损坏绿地草坪,采摘花草、果实,向游步道、绿化景观等乱扔乱倒(排)果皮、纸屑、垃圾、杂物、污水,随地吐痰、大小便,猎杀鸟禽等行为。

第十五条“引青入城”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养护按照《洪雅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一级标准执行;“引青入城”县城规划区外园林绿化养护按照《洪雅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引青入城”绿化工作。捐款明确用于“引青入城”绿地建设的,由县林业局(园林绿化所)牵头,相关单位协助实施。捐建绿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或捐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捐建人明确自行组织施工的,须向县林业局(园林绿化所)提交专项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引青入城”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照《洪雅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15〕41号执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由各管理责任部门共同负责,加强“引青入城”沿线群众及游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由各管理责任部门共同负责,根据“引青入城”实际,科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