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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制度》的通知 | ||||||||||||
2015-09-2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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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制度》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洪雅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我县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的监督管理,推动相关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当前各部门、乡镇普遍存在发现重大隐患能力较弱且专业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及省、市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构建“专家查隐患、部门严执法、企业(相关责任主体)抓整改”的安全隐患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现场诊断排查各类事故隐患,部门督促整改,从严查处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全县各行业领域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均应开展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暂时停产停建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在恢复生产、恢复建设时应开展隐患诊断工作。 第四条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工业园区各产业区管委会负责本产业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 各组织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专家诊断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人负责,精心制定专家诊断组织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措施、资金保障等,确保安全诊断工作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承担安全隐患诊断工作。诊断承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与机构等。 第六条安全隐患专家诊断经费由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区管委会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34号)规定,列出经费计划,经相关单位审批后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原则上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应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特别时期可开展专项隐患专家诊断。专家到相关单位开展现场隐患诊断工作具体时间,由隐患责任单位与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三方商定。 第八条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为主要内容,由诊断承接单位提出具体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案报各组织单位审查批准、县安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隐患专家诊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用查阅资料、检查现场、谈话提问等方式方法,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要深入一线,对现场和重点部位实地检查诊断,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针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形成安全诊断报告和整治措施建议,及时送达组织诊断的相关监管部门、乡镇政府。 第十条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区管委会都要建立安全隐患专家诊断档案并抓好统一管理,包括诊断报告、整治方案、隐患治理情况以及处罚执法文书等,做到“一企一档”。 第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开展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中,对专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严格执法,逗硬处罚。同时,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要求,限期对隐患进行整改;没有行政处罚执法权的乡镇、产业区应当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机构。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责令企业、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加强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整改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区管委会要强化履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责任意识,与承接安全隐患专家诊断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诊断合同文本,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凡因组织不力、监督不力、安全诊断走过场、行政处罚不严格、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负责人一律先停职、再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技术服务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诊断方案,诊断内容不全面、有明显遗漏,诊断不仔细、未深入现场,对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单位不支持、不配合隐患诊断工作,特别是对诊断出的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整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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