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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2015-07-07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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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劳务费支付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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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洪府办发〔2015〕(3).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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