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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5-07-01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3-00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07-01
 文  号  洪府办发〔2015〕22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3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洪雅县餐饮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洪食药监〔2015〕13号)同时废止。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附件【洪府办发〔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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