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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 ||||||||||||
2015-03-0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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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日 洪雅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的表率作用,使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洪雅县依法治县纲要(2014—2020年)》总体安排,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1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政府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二条参加学习的县政府领导干部范围: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 第三条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学为主。 第四条县政府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学习下列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县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学法和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其中,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可结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授课人以议题涉及的主要部门或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部门负责人为主,也可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主讲。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邀请授课(讲座)专家、教授,准备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等;县政府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5年3月9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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