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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7-22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7-22
 文  号  洪府办发〔2014〕13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0          


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保护和开发柳江古镇旅游资源,把柳江古镇真正融入大峨眉国际旅游区,打造成中国旅游目的地,参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江古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洪雅县人民政府设立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托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在景区依法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管理职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制定景区保护措施和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秩序等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景区保护与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景区内划分重点保护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七条  确定景区古树名木,制订保护措施。     

第八条  负责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  分析客源市场,确定景区主题形象,加大市场营销。    

第十条  负责景区内执法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景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它建设规划的编制,报县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和监管景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居民建设项目,严禁随意搬迁各类建筑物。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内需要进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的,应按程序报管委会或柳江镇政府规划执行委员会进行初审,报县规划局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四条  景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划修建、随意更改方案、不服从管理的,由柳江镇政府规划执行委员会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在景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柳江古镇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符合业态布局和管委会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备必须符合景区管理规定,并与古镇规划与环境相协调,不符合规定的,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其营业,督促其改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按管委会核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亮证经营,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敲诈游客,否则管委会和县级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禁止在景区经营室外卡拉OK,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产生噪音的方式招揽生意。    

第二十条  景区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和变质食品。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餐饮和旅饭店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三条  餐饮行业应按国家标准配备消毒设施,健全卫生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户门前人行道要整洁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污水等。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以及乱堆乱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必须实行“门前五包”。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景区河流及各种水域倾倒废物、垃圾和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  景区内禁止使用蜂窝煤和原煤等高污染能源做燃料,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章 资源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景区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各种构筑物应立碑说明,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由县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按文物管理要求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可向游人开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作为它用。    

第三十二条  景区的古民居、古树、老街、石板路、河道、流水、一草一木,都是古镇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必须树立“保护第一,永续利用”的理念,做到“不砍一棵树,不污染一滴水”,使景区水体、空气等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持原生态。    

第三十三条  居民不能随意拆除旧房屋,改变房屋结构、颜色、格调,使用现代建筑元素,一切修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    

第三十四条  景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用任何方式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护好周围自然环境。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河道中采取砂石,在两岸的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对古树名木要围栏保护,严禁在树体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古镇景观区和戏水区捕鱼。    

第三十九条  从柳江大桥到玉屏古街上口,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经营户和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景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景区范围内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四十三条  景区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内房屋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房屋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报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四条  经营户和经营单位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营户和经营单位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在河边设立戏水警示标志,下河戏水必须在河边安全范围之内,严禁儿童单独下河戏水,儿童戏水必须由家长陪同。    

第四十七条  汛期遇超标准洪水,河心岛和古镇河边道路设立安全警戒线,并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户和经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消防事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经营者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热爱古镇、保护古镇的教育,使每个经营者自觉遵守古镇管理的各种规定,服从古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十条   每年对经营者要进行从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公平交易和诚信经营培训。    

第五十一条  管委会拟在景区范围内对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管委会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江古镇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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