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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雅县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6-06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6-06
 文  号  洪府办发〔2014〕9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3          


洪雅县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  

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11号)精神,严格落实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和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加强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县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严格落实企业责任    

奶畜养殖者要全面落实乳制品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科学实验和管理。生鲜乳收购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检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料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理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和设备。    

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设立专区(专柜)进行销售,并将每批检测报告公示在经营场所明显处。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严谨开展监督检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参照药品GSP标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管理,推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完善审核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备案制度,严禁用转基因食品作为生产乳粉的辅料。督促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检验能力。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原辅料进货、生产环境、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产品批批检验、乳制品电子信息录入等制度,确保乳粉质量安全。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不得在生产中使用,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监督销毁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对奶畜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制度。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建立不合格生鲜乳报告制度,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严禁未注册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县工信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和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进口奶粉资质和许可证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落实《洪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洪食药监发201313),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洪雅县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局、商务局和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促协调强监管。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组织沟通、协调合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率。    

(三)保障信息畅通。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信息和经验的收集总结,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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