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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雅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4-05-1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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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洪雅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结合洪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洪雅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残联主管,财政出资、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发放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县政府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每年年底,由县残联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护理费用补贴按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直接发放。当年因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等形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当年的补贴发放对象,为截止上年12月31日具有洪雅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经申请和审定的残疾人。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章 补贴的申请和核发
第九条 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户籍证明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当年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第十条 初审和公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汇总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初审和公示情况,报乡镇残联。
第十一条 审核。乡镇残联自接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残联。
第十二条 审定。县残联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逐级通知到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汇总人数逐级上报市残联和省残联备案。
第十三条 发放。原则上由县残联向县财政提供发放对象清单和银行账号,由县财政通过金融机构将护理费用补贴直接计入发放对象的银行账户。如实际发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乡镇采用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对每一个提交了《申请审批表》的重度残疾人,县残联要督促乡镇残联及时填写《四川省残疾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并制定帮扶方案。乡镇残联要将补贴发放到位情况填入《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卡》,录入《四川省残疾人个性化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审定后的《申请审批表》与残疾人的“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档案一并保管。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乡镇残联每季度末前10日内核定一次,及时了解补贴对象的变化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死亡;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不再符合发放条件。
第五章 发放职责
第十六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事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补贴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的程序,不能越级申请,越级报批。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将本地所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
第十九条 县残联是主管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开展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足额划拨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残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资金的落实情况要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原则上半年抽查一次,发现有挤占、挪用、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县残联和乡镇政府在实行动态管理和政务公开中,每季度对补贴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并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补贴标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补贴发放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影响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补贴发放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意见;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意见;
(二)擅自改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范围和标准;
(三)故意扣压、拖欠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资金;
(二)在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期间,残疾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县,故意不按规定告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或县残联,继续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对主管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或者减发、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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