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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3-06-04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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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洪雅县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管,维护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符合全县商贸流通专项规划,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办,具有固定经营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全县商贸流通规划的组成部分,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全县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中确定的土地性质和配套设施。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安全评价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农贸市场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商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按照城乡规划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升级改造农贸市场。 第九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交通设施、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调整规划(政府主动调整)的,按修编后的规划对用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实行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制度。 (二)负责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 (三)严格实行市场收费明码标价,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业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四)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市容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定期检查安全使用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五)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示经营者的证照、市场管理制度、违法违章记录、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审查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销售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七)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分类设摊。设立自产自销交易区;保证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离,宰杀相对独立和封闭。 (八)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九)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十一)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保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秩序规范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二)建立进销货台帐,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明码标价。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必须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熟食档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四)经营肉品的,必须在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销售。 (五)严禁在农贸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 (三)药品、农药、危化品等。 (四)兽药、鱼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动植物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四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烧、烤、煎、炸等,使用工业松香、沥青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鸡鸭宰杀、拔毛。 (二)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县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等,做好行业监管。相关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农贸市场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参加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 县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农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等。 县规划局:参加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负责农贸市场规划设计审批工作等。 县住房建设局:参加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他权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县城市执法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等。 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等。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指导市场经营者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 县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依法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等。 县质监局:负责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和计量器具与计量行为的监管等。 县环保局:负责农贸市场项目环评。 县安监局:负责农贸市场安全评价,对事故进行查处等。 县卫生局: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创卫指导等。 县消防大队:负责农贸市场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安全监管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职能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乡镇农贸市场监管,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等。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划、建设许可内容建设或升级改造的,由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产权人或承租人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商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责任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市场经营者,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市场经营者,按相关规定查处;对拒不执行安监指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者,由消防部门依法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可处相应罚款或行政拘留15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者违反相关质量、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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