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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3-06-04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6-04
 文  号  洪府办函[2013]48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洪雅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配套政策措施研究,供县委、县政府决策;通报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执行县委、县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及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授权,具体承担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中共洪雅县委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洪委发〔2013〕5号)情况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情况;督促、考核、通报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完成民营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情况;收集、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或相关成员单位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报道工作,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报县委、县政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数据指标实行季报,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于当年4月20日、7月20、10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和全年的民营经济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民营经济税收情况。

    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提高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建立民营企业重点案件协调指导机制和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委农工办:负责协调农口有关单位、部门抓好各级扶持“三农”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实;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培植和总结推广农民转变为现代农业业主的典型;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招商局:负责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跟踪促进重大民营投资项目、规范招商引资秩序;制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入洪发展办法并组织实施;改善民营投资环境营销及项目服务;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县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在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关产业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服务;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及时公布国家最新调整的鼓励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行业,并组织实施;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落实对民营企业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并定期汇总公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工信局:负责民营工业经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实施扶持民营工业经济发展的贴息、政策性拨款等项目;拟定并落实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民营工业企业向上争取技改项目资金;完善生产要素供应预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公安局: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主动防范、及时制止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制定民营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综合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民营企业民警服务热线;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监察;落实市发展软环境监察办法、《中共洪雅县委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洪委发〔2012〕5号),强化软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各类涉软案件的查处;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公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汇审项目、资金拨付等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项目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落实与财政有关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支持本地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具体办法;制定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70%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牵头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的试行办法;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监督行政事业性执收、执罚部门涉及民营企业的罚款和收费执行情况;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投入,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人力保障局:把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训纳入总体规划,深化全民创业、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督促民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民营企业及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帮助民营企业做好用工(人才)招聘工作;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为民营企业在用地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尽力解决发展用地需求;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环保局:做好民营企业的环境评价工作;为民营企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指导民营企业搞好防污治污工作;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加快干线公路建设,不断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硬环境;规范和扶持民营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运输价格;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商务局:落实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吸收外资参股民营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并定期更新公布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统计局:负责民营经济增加值、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按季通报;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增加值和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指导其他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的建立;参与对民营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全县民营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各乡镇各部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政府法制办:做好县政府涉及民营企业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全市最少;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政务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研究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条件的措施,予以实施;协助相关部门监督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执行情况,推行“一费制”;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工商联:协助做好对民营企业的引导、管理、维权和服务工作;促进民营企业与境外商会、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金融国资局:做好民营企业融资工作,及时解决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银企合作制度,组织银企对接;制定全县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工商局:负责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依法登记管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牵头制定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的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制定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统计分析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质监局: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定期监测分析民营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化、计量、质量保证体系;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国税局: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民营经济国税税收情况;落实支持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地税局: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民营经济地税税收情况;落实支持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县银监办:负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扩大民营经济服务覆盖面;积极开展适合民营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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