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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05-06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5-06
 文  号  洪府办发[2013]10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作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进和谐洪雅、美丽洪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是在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的非常设群众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自主组织。

    第三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由本县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县外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临时性或长期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资格,或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聘任。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供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解决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难题;

    (五)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危险源认定和“三同时”审查工作;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二)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现场,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参加调查、取证和了解有关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坚持原则,廉洁正派;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专家顾问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的管理:

    (一)专家顾问团成员采用聘任制。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顾问团成员资格;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执行任务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本人,同时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专家顾问团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学习、考察,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汇报、研究解决并向本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专家顾问团成员的报酬:

    (一)县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40万元经费用于专家顾问团建设、专家津贴、开展隐患排查、安全评估评审等开支。

    (二)专家顾问团成员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津贴等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三)专家顾问团成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应报酬,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顾问团成员,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正确履行义务的专家顾问团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顾问团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洪雅县安全生产专家顾问团成员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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