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县政府办文件>>正文 |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保护高庙白酒证明商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3-04-15 点击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洪雅县保护高庙白酒证明商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洪雅县保护高庙白酒证明商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为切实保护高庙白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高庙白酒产业发展壮大,维护食品消费安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洪雅县范围以及周边区域。 三、整治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手段,整合执法资源,搭建执法平台,严查生产、销售假冒高庙白酒行为,构建跨区域联合打假机制,遏制假冒高庙白酒泛滥势头,切实提高高庙白酒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维护洪雅旅游产品质量形象,推动洪雅生态经济特色产业发展。 四、整治重点 (一)强化信息收集。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员制度,充分发挥高庙白酒协会会员作用,依托企业在各地设立的经销商,及时发现、收集、整理假冒高庙白酒线索,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工商局和其他执法部门。(责任单位: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完成时限:4月15日前) (二)强化证照监管。对全县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依法查处擅自使用高庙白酒证明商标行为。(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三)强化质量监管。加大日常抽检力度,强化高庙白酒日常质量监管。严查异地运回散装白酒勾兑后假冒仿冒高庙白酒行为,严查擅自使用违禁添加剂行为,严防不合格高庙白酒进入销售市场。(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四)强化市场巡查。重点检查超市、商场、特色产品店、副食店、餐饮店销售的高庙白酒,按索证索票要求追根溯源,发现标有“高庙白酒”商标而产地不属于高庙的,立即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完成时限:5月31日前) (五)强化商标许可。审查“高庙白酒”商标使用者的设计样件,审查通过并备案后方可准许其印刷使用。加强对商标印刷企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完成时限:6月15日前) (六)强化联合打假。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力争开展全市范围内高庙白酒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市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签订联合打假协议书,及时发出协查函,建立跨区域联合打假机制。(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七)强化侵权诉讼。对外地生产假冒高庙白酒案件,注重多渠道收集打假线索和证据,及时提起民事侵权赔偿,提高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八)强化犯罪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五、整治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将高庙白酒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宣传商品,在县电视台、《今日洪雅》、政府网站广泛宣传,提高高庙白酒知名度,扩大其市场份额。加大对制售假冒高庙白酒案件的宣传曝光力度,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公平、严格执法,注重证据、程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反映有关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四)加强信息反馈。专项行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总结材料报县工商局(联系人李春生,电话37401315)。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