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控,减少动物疫病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巡查工作,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加强对常见多发病的防控技术指导,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减少畜禽因病死亡。
二、加强监管,依法进行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日常监督巡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小区)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要切实做好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控工作,发现河流、沟渠有漂浮的死亡畜禽尸体,要及时组织力量打捞,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死亡畜禽追踪溯源工作。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畜牧、环保、水务、农业等县级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抓好常态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养殖户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的自觉性,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要组织村社干部加强河流、水库、堰塘、沟渠和田间地头巡查,及早发现病死动物,及时按规定就地就近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保障环境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