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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2-11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bgs/2022-00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2-12-11
 文  号  洪府办发[2012]47号  发布机构  洪雅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洪雅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

洪雅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公交车、船只、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公共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洪雅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国家空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使用价格可通过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谁审批、谁管理,收益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县规划局和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我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县规划局要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对店招的风貌等作专章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塑造的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高速公路、省道、县道干线公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

(六)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三章 竞拍取得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塔(柱)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图腾柱式等户外广告经营权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加竞买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协议书,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八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协议书60日后计算。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原买受人。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报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城区内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两侧控制红线以外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

(三)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

(四)县委宣传部负责党委、政府公益性户外宣传广告内容审批及设置工作。

(五)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

(六)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收入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投资预算表;

(七)户外广告拍卖(招标)成交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利用系留气球、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在发布户外广告之前,必须首先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若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新取得使用权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还需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五章 建设与验核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监督与验核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和施工设计进行建设。不得变更位置、扩大面积、改变风格。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六)大型塔(柱)广告应符合通讯部门相应通讯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

(七)投资10万元以上户外广告,须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县住房建设局的监督。

(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须经验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规划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核。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者应当自验核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验核合格文件报送验核部门备案。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大型户外广告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六章 店招设置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店招,城市建城区内向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其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店招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店招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设置店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店招规划;

(二)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三)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店招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用字、用语规范。

第三十四条 需要变更店招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经核准设置的店招,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店招,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店招设置者应当保持店招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店招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少笔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店招。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管理工作,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审批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依法补偿设置者相应的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不得闲置。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锈化明显,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漏电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置单位或过错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陈旧破损的广告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审批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拆除对象材料折价抵偿拆除费用,并对广告发布者处以拆除费用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的招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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